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学习中,“提存”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但很多考生在学习时会产生疑惑:债务人把动产给提存机关提存,为啥提存费要债权人出呢?这个问题看似复杂,其实只要理解了提存的意义和相关规定,就能轻松解答。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好好聊聊这个问题。
债务人把动产给提存机关提存,提存费要债权人出吗?
提存的意义就是债务人对于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的物权的一种补充规定,因此,将物权提存以后的规定,就相当于已经将标的物【交付】。基于该物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因此由债权人承担毁损风险,取得孳息,同时,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无法交付,由债权人支付提存费用。
对于债权人明示或者暗示放弃提存物,那该物自然属于债务人,债务人提取提存物,自然要负担提存费用;站在提存机关的角度,应是认物不认人,谁来提这个提存物,谁就要缴纳提存费用。
【知识拓展】
1、提存原因:发生法定情形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主体
(1)提存人:债务人或其代理人;
(2)提存机关:债务清偿地的提存机关(我国目前主要指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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