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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票据行为(1)
票据行为 | ||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 ||
出票 | 概念 | 作成(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注意】二者缺一不可 |
基本要求 |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 |
出票效力(出票人责任) |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背书
B.承兑
C.付款
D.出票
【答案】C
【解析】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选项D)、背书(选项A)、承兑(选项B)和保证。
票据行为 | ||
背书 | 概念 |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种类 | ①转让背书;②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 |
记载事项 | 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付,持票人自己记载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注意】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
粘单 |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背书连续 | ①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②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 |
附条件背书 |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条件无效) | |
部分背书 | 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禁转背书 |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 | |
不得背书 | 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 |
背书效力 |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单选题】下列关于甲公司在票据上附条件背书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所附条件无效,该票据无效
B.所附条件有效,该背书有效
C.所附条件无效,该背书有效
D.所附条件有效,该票据无效
【答案】C
【解析】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背书行为仍然有效。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以将票据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以上
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可以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背书
D.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答案】B
【解析】选项A、C 属于部分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选项D,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丙公司名称,丙公司自行填制并向其开户银行P银行委托收款。关于该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P银行应不予受理
B.丙公司自行填制与乙公司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丙公司票据权利丧失
D.甲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丙公司)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乙公司)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票据背面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甲公司),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只有这样才能从票据的要式上证明粘接处签章确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所为,证明该粘单确为第一背书人使用。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D.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出票人
【答案】A
【解析】选项B,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行为有效,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选项C,委托收款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目的是委托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此时被背书人可视为“中介”的角色),被背书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选项D,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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