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票据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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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票据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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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票据的追索

票据的追索
适用情形 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到期前追索—①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被追索人 ①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③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追索内容 本金、利息、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
行使追索权 ①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通知前手: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③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追索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通知的期限是(    )。 (2020年)

 A.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

 B.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

 C.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

 D.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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