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末计提所得税是企业常规账务处理,但计提基数常引发混淆。答案明确:需按本年累计利润总额计提,而非单季度利润总额。这一规则既符合配比原则,也与预缴政策一致,以下详解具体逻辑与操作。

一、季度末计提的所得税是按照本年利润总额还是本期利润总额计提
以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为基数。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计提需锚定全年利润进度,而非孤立核算单季度利润。其底层逻辑是:
政策依据:根据税法规定,季度预缴税额需基于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以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得出。
避免偏差:若按单季度利润计提,可能因季度间盈利波动导致税负分配失衡。例如,一季度盈利100万、二季度亏损50万,按单季度计提会多缴税款,而按累计利润(50万)计提则更准确。
二、具体计算:累计利润减已预缴税额
季度计提所得税需遵循“累计计算、多退少补”公式,步骤如下:
(一)基础公式:
本季度应计提所得税=本年累计利润总额×适用税率-以前季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实例说明:某企业2025年一季度累计利润200万,税率25%,预缴50万;二季度累计利润360万,本季度应计提=360×25%-50=40万。此处需注意,二季度单季度利润160万,但计提基数仍为累计数360万。
(二)税会差异调整:
若存在业务招待费超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差异,需先将累计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再计算,避免直接按账面利润计提导致偏差。
三、常见误区
实操中需规避两类错误:
1.误按单季度利润计提:部分企业直接用本季度利润乘以税率,忽略累计数据与已预缴税额,导致“盈利季度多提、亏损季度漏调”,影响报表真实性。
2.优惠政策适用偏差:小型微利企业等享受税率优惠时,需按累计利润预判全年是否符合条件。若前三季度累计利润接近300万,需预留超出部分的25%税率空间,避免后续补提压力。
综上,季度末计提所得税必须以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为基数,结合适用税率与已预缴税额计算。这一方法既符合税法要求,也能真实反映各期税负。实操中需同步关注税会差异与优惠政策,确保计提准确合规,为年度汇算清缴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