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发票是什么意思?发现异常发票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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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发票是什么意思?发现异常发票该如何处理

在日常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企业可能会遇到各种发票问题,其中异常发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异常发票?遇到这类发票又该如何妥善处理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

一、什么是异常发票?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收法律、法规定义的概念。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把异常发票分为了三类:

异常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导致:1税务IT系统导致,2开票方非正常身份导致,3大数据评估导致。

1、税务IT系统导致,基于开票系统、管理系统本身所认定的异常发票。一是纳税人开票系统丢失被盗后,开出但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稽核系统稽核时通不过的发票,包括“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等。

2、开票方非正常户、走逃等情况下,所开出来的某些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评估有虚开可能。评估有虚开的可能,是一种可能性,所以不需要用证据进行定案,只要电脑系统评估出有虚开可能性,则相关发票就是异常票。

二、如何应对异常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税务问题涉及众多细节和规定,如果大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任何疑问或困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企业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同时,也欢迎大家到简单会计网学习更多的会计实操知识,提升自己在税务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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