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了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赠送烟酒等礼品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商务礼仪。然而,这一行为在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上却常常让财会人员感到棘手。特别是面对“公司送客户的烟酒费用,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这一问题时,不少财会新人更是感到困惑。想要了解这方面知识点的财会人可以一起来看看下面的信息。
送给客户的烟酒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按视同销售?
通常,财会人员在做账的时候是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视同销售的话一般指税法要视同销售的,但是实物操作中如果是外购的烟酒视同销售和进价一般是相同的,一借一贷就平了,因此,账务处理的时候一般直接计入招待费。
以下是视同销售的相关税法规定,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按照视同销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外购礼品用于招待,需要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对于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将纳税调整的金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对于会计新人而言,理解并掌握这些税务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至关重要。它不仅能够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还能避免因税务违规而带来的潜在风险。如果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或难题,不妨登录简单会计网进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