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财务工作中,有时财务人员可能会接到税务局的电话,通知说公司接收的某家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存在问题,需要前往税务局进行详细说明并配合税务协查。面对这种情况,不少人会感到紧张。其实,工作中收到异常凭证并非罕见,很多时候也并非企业自身的原因,但异常凭证确实容易引发税务稽查。那么,增值税异常凭证究竟是什么意思?企业收到异常凭证后又该如何处理呢?
什么叫增值税异常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殖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如何处理?
1、异常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异常凭证用于抵扣消费税的处理: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3、异常凭证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
1.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2.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4.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综上所述,当企业收到的发票在申报抵扣时被金三系统预警,并被税务机关通知为异常凭证时,企业应先了解清楚被判定为异常凭证的原因,并与上游企业沟通确认。如果需要补开或换开发票的,应及时进行补开或换开。如果增值税扣税凭证最终被认定为异常凭证后,但后续证明是符合规定的发票,那么仍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抵扣,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处理增值税异常凭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