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将自产商品对外捐赠的情况。例如,A公司将自产的罐头无偿赠送给希望小学,该批罐头成本100万元,市场售价120万元,那么企业该如何进行账税处理呢?相信不少财务人员对此都存在疑惑,别担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税务上,因被捐赠方可以将货物再次流转,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应当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会计上则按照如下进行处理:
借: 营业外支出 115.6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会计上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确认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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