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抵扣税款、核算成本的核心凭证,其领用开具行为受到严格监管。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特定情形下将被限制或禁止领用开具专用发票,违规操作可能引发税务风险及法律责任。本文将系统梳理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帮助企业规范税务管理。
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不得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 卡。
严格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规范,是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维护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纳税人应定期自查经营状态,及时关注税收政策更新,确保发票管理行为始终符合法定要求。对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企业,需立即整改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备,避免因违规操作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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