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调整细则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调整细则
收藏 0

为进一步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优化税收征管服务,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针对风力发电项目相关增值税优惠、征管流程及特殊情形处理作出明确调整。全文如下: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公告!明确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调整细则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序号文件标题和条款发文字号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条财税〔2003〕86号
3《财政部关于铂金及铂金首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3〕87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四、五、七条财税〔2006〕65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财税〔2007〕1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财税〔2016〕36号

这个表格列出了被废止的税务相关文件及其具体条款和发文字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此次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调整,是国家助力 “双碳” 目标实现、推动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为相关企业减轻税负压力,也为税收征管提供清晰依据。各风电企业及相关主体需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深入研读政策细则,做好账务处理与申报衔接;

你也可能喜欢

评论已经被关闭。

插入图片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