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发布!会计人务必知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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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发布!会计人务必知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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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这份通知对于天津地区的会计人来说至关重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是每位会计人的职业发展必备环节,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能够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职业发展前景。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让每位会计人都能及时了解到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顺利完成继续教育。

天津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发布!会计人务必知悉相关要求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这份通知对于天津地区的会计人来说至关重要。初级会计继续教育是每位会计人的职业发展必备环节,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素养,能够提高自身竞争力和职业发展前景。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让每位会计人都能及时了解到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顺利完成继续教育。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23〕1号
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3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应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见附件1)执行。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课程。另外,对于财政部近期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等要予以重点关注。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附件2)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信息采集请登录“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的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跨省信息调入请联系调出地财政厅(局)办理。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由各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我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2019至2022四个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进行补学。
四、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二)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督,并对各培训单位统一申报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各区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会计诚信平台”系统中本区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个人学分进行审核确认。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动、指导、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增强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提升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23年1月16日
附件3: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	咨询电话
和平区财政局	23197220
河东区财政局	24136026
河北区财政局	26296175
南开区财政局	27271881
河西区财政局	23278226
红桥区财政局	86516622
东丽区财政局	84375573
津南区财政局	28392385
西青区财政局	27390061
北辰区财政局	26392998
武清区财政局	22173398
静海区财政局	63032583
宁河区财政局	69155686
宝坻区财政局	29241341
蓟州区财政局	82877386
滨海新区财政
(负责原塘沽、汉沽、大港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25856309
滨海开发区财政	25202612
滨海保税区财政	24896055
滨海高新区财政	83715916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负责参加继续教育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的培训管理事项)	23399412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附件2: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
附件文档请登录天津财政局下载(http://tjkj.cz.tj.gov.cn/platform/tjkj/contents.jsp?channelId=14&contentId=283953)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为会计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要求。每位会计人务必认真阅读通知内容,确保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和考试。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23〕1号

各区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会计人才发展,提高会计人员履职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津财会〔2018〕277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其中,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全日制学生,在读期间无需单独参加继续教育,可自毕业后的次年开始参加;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及学分要求

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至少取得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一)公需科目。应按照市人社局发布的2023年度《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导目录》执行,具体可通过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tjjxjy.chinahrt.com)查看并学习。

(二)专业科目。应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见附件1)执行。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安排课程。另外,对于财政部近期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规范等要予以重点关注。

三、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按照《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附件2)执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前,应确保已在我市会计诚信平台完成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信息采集请登录“天津会计”网站(tjkj.cz.tj.gov.cn)首页左侧的会计诚信平台—“信息采集”窗口提交申请。跨省信息调入请联系调出地财政厅(局)办理。信息采集或跨省信息调入由各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我市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2018年以前年度(含2018年)的继续教育不作强制要求,也不进行学分补登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2019至2022四个年度继续教育的,可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进行补学。

四、继续教育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二)鼓励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网络培训方式完成继续教育,促进我市会计继续教育工作逐步形成网络教育为主、面授教育为辅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监督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市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质量的指导、考核、监督,并对各培训单位统一申报的学分进行审核确认;各区继续教育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会计诚信平台”系统中本区所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个人学分进行审核确认。

(四)各涉农区财政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积极推动、指导、开展农村会计人员培训,增强农村基层会计人员会计业务技能,提升基层农村财务管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2023年1月16日

附件3:

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

机构名称咨询电话
和平区财政局23197220
河东区财政局24136026
河北区财政局26296175
南开区财政局27271881
河西区财政局23278226
红桥区财政局86516622
东丽区财政局84375573
津南区财政局28392385
西青区财政局27390061
北辰区财政局26392998
武清区财政局22173398
静海区财政局63032583
宁河区财政局69155686
宝坻区财政局29241341
蓟州区财政局82877386
滨海新区财政
(负责原塘沽、汉沽、大港会计人员管理事项)
25856309
滨海开发区财政25202612
滨海保税区财政24896055
滨海高新区财政83715916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负责参加继续教育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管理事项)
23399412

附件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

附件2:天津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计量及登记方式

【注】附件文档请登录天津财政局下载(http://tjkj.cz.tj.gov.cn/platform/tjkj/contents.jsp?channelId=14&contentId=283953)

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2023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通知为会计人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要求。每位会计人务必认真阅读通知内容,确保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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