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有关知识点回顾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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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有关知识点回顾看这里

在初级会计考试中,《经济法基础》是一门重要的科目,而票据权利则是其中的重点之一。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本文将为大家进行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有关知识点的回顾和梳理。下面,请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有关知识点回顾

重点掌握 “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和 “不同票据的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和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一般情况:必须给付对价

(2)特殊情况:因 “税收、继承、赠与” 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不享有票据权利:

①因欺诈、偷盗、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时效

(1)后手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①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后手对非出票人:

     ①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②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票据权利在上述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4、票据权力的丧失与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适用范围: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②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④所有支票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挂失止付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2)公示催告

● 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时间: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

● 地点: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

● 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3)普通诉讼

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通过本文的回顾,相信大家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票据权利知识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也为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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