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残疾人就业是社会公平与包容发展的重要体现,税收政策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激励作用。2025年,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持续发力,旨在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减轻负担,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下面,我们详细梳理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2025年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残疾人个人相关增值税优惠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依法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同样免征增值税。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退税限额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税务机关会按照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具体到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来确定。
2.享受条件
① 人员比例与数量要求:除盲人按摩机构外,纳税人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需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而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5 人(含 5 人)。
② 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此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论是全日制用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只要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
③ 社会保险缴纳: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人在工作期间能够享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福利。
④ 工资支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保证残疾人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且工资发放记录可追溯。
⑤ 纳税信用等级限制: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则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⑥ 优惠政策选择:若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只能自行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能累加执行,且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⑦ 业务范围限制: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 50% 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需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若不能分别核算,则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2025年针对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从多方面给予支持,既助力企业降低成本,又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有力保障。各方应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共同推动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营造更加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