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该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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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该如何区分

在法治社会,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那么,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呢?我们又该如何进行区分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1、国防、外交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奖惩、任免等;

4、最终裁决行政行为。

除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基本上只要是行政单位做出的行为和决定等都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知识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这些: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总之,了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及如何区分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为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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