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其征税范围的确定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经济法基础》中,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考生深入理解并掌握。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
【货物】
1、委托代销
2、移送相关: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非销售行为”: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则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对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对内)
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则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对外)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①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货物纳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销售服务纳税
【兼营】
“两项或以上”销售行为涉及多个税目(不针对同一购买者,也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其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办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从高适用税率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理解整个税法体系和实际税务操作至关重要。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您能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有更深入的理解,为备考《经济法基础》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