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除了基本的生产经营成本外,还会产生一系列的额外费用,如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这些费用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占据重要位置,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着企业的税务处理。那么,这些费用的扣缴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扣缴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2)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0.5%。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产生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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