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多元的商业交易活动里,担保机制作为保障债权实现、降低交易风险的关键手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其中,让与担保这一特殊的担保形式,近年来逐渐走入大众视野。但它究竟是什么,又与传统典型担保方式存在哪些本质区别?这一系列问题亟待厘清,以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担保工具,合理规划交易架构。
一、什么是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当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举个例子:(常规让与担保)张三借给李四10万元人民币,李四将自己的机动车变更登记到张三名下(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同时,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协议,在协议上约定,如果李四按期偿还欠款,那么张三应当将机动车变更回李四名下;如果李四不能按期偿还欠款,那么张三可以变卖机动车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机动车已经变更登记到张三名下,但在李四不能偿还欠款的情况下,张三不能将机动车直接占为己有。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该机动车会被认定为李四对张三债务的担保物,所以,在李四不能偿还张三债务时,张三只能就该机动车变价优先受偿。
二、让与担保和其他担保的区别在哪?
让与担保:通过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于担保权人的方式设定,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担保设定之初就转移给了担保权人。让与担保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无名合同,无需依托于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普通担保:如抵押或质押,通常是通过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来设定,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是设定了一定的权利限制。担保权人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或质权,并未直接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有着独特的定义与运行逻辑。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在权利转移、实现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在实务中,准确把握这些区别,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意义重大。期望市场参与者和法律从业者能深入研究,合理运用让与担保,推动商业活动稳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