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产品产销链条中,税收政策的适用始终是核心议题。自产自销农产品能否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同时享受免税,这一问题困扰着众多农业生产者与涉农产品企业。明晰此问题,对规范经营、规避税务风险至关重要,下文将结合政策细则展开解析。
一、自产自销农产品增值税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所提及的农业,涵盖了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以及水产业。而农业生产者既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也囊括个人。需要着重强调的是,这里的农产品特指初级农产品。例如,农民自家种植的粮食、蔬菜,养殖户自行养殖的家禽家畜等,在直接销售时,通常都符合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并且,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无需办理备案手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但在开具发票方面有明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应选择“免税”。
二、自产自销农产品能否开具9%专票
正常情况下,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票时税率选择“免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由于免税政策的本质决定,一旦享受免税,就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用于下游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然而,若一般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此时,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放弃免税,应就全部应税销售行为放弃免税,并且在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当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9%。
总之,自产自销农产品在通常享受免税政策时,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不能开具9%的专票来免税。若要开具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生产者需放弃免税权,并履行相应备案等手续,同时在未来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