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大家平时肯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也会和各种发票打交道,发票中的一些信息大家自然也是要了如指掌。例如,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有哪些?不填备注栏有哪些风险?今天,之了君就给大家讲解一下。

备注栏必须写内容的发票有哪些?
1、运输服务发票: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项目名称。
3、转让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5、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6、个人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备注栏填写”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发票不填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1、影响增值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2、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影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总的来说,备注栏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发票来说是必须填写内容的。不填写备注栏可能导致发票无效、税务问题、报销审核等各种风险。因此,我们在填写发票时务必认真填写备注栏,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这样不仅能合规遵法,还能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不便。同时,税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也在不断更新,我们要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我们的发票填写合规、合法,避免麻烦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