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专项费用,合理界定其征收范围与纳税义务人,是企业和个人合规缴费的基础。不少涉及文化、广告业务的主体,常因对这两项核心内容不明确产生困惑,下面具体梳理。
一、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主要聚焦两类经营活动。一是广告服务,包括利用各种媒介(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为客户的商品、服务等进行宣传,以及广告代理、发布、播映等相关服务;二是娱乐服务,涵盖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厅、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提供的娱乐活动及相关配套服务。需注意,普通生产企业内部宣传、非经营性文化活动等,不在征收范围内。
二、确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从事广告服务的经营主体;另一类是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即运营娱乐场所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此外,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上述服务,若未设立经营机构,其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将作为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缴费义务。
三、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准确把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与纳税义务人,能帮助相关主体避免漏缴、错缴情况。实际操作中,若对业务是否在征收范围存疑,建议结合政策细则或咨询税务部门,确保合规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