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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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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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小编为大家整理各章节重点知识,并附例题讲解。以下是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票据行为的内容:

2024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

–票据行为

1.出票

(1)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②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

③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2.背书

(1)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内 容效 力
必须 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背书无效
被背书人名称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对 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注意】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背书特别规定

①附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②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③禁转背书

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或类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总结】背书行为的效力

背书有效(1)无背书日期
(2)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附条件
(4)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背书无效(1)无背书人签章
(2)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3.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提示承兑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受理承兑: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注意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注意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内容效力
必须记载事项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承兑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保证

(1)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内容效力
必须记载事项保证人签章、“保证”字样未记载或记载不符合规定的,保证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名称(若未记载)已承兑的票据,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日期(若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保证责任及效力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④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结】票据上“时间”未记载的效力

票据行为法律后果
出票时间未记载票据无效
背书时间未记载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时间未记载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保证时间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总结】票据行为附条件的效力

出票附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保证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202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以将票据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以上

B.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C.可以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背书

D.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答案】B

【解析】选项A、C属于部分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选项D,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023·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丙公司名称,丙公司自行填制并向其开户银行P银行委托收款。关于该票据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P银行应不予受理

B.丙公司自行填制与乙公司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丙公司票据权利丧失

D.甲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

【解析】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0·判断题】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背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

【答案】×

【解析】(1)禁转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条件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020·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C.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D.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

【答案】B

【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02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行为未记载日期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未记载出票日期的,票据无效

B.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为承兑日期

C.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该背书无效

D.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到期日为保证日期

【答案】A

【解析】选项B,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选项C,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D,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以上就是关于2024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重点知识:票据行为的内容分享,可供大家阅读。如果大家备考学习过程中还有疑问,可以随时来咨询专业老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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