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与税务处理中,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备受关注。其关乎企业税负计算与合规性操作,规定较为复杂且影响深远。究竟能否扣除?其中细节与要点,亟待我们深入剖析解读。
一、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能不能税前扣除
不能。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日、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温馨提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已扣除或摊销,则需要在所得税汇缴时做纳税调增。
二、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此问题的答案明确了企业在税务筹划与财务核算中的边界。企业务必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准确判断处理,不可心存侥幸违规操作。以严谨态度对待,方能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在合法合规轨道上实现稳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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