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了支出,却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后续仅持有收款凭证,此时能否在支出发生年度追补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关键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成本的准确核算,更与企业税负直接挂钩。深入剖析相关税收法规与实际操作要点,对企业妥善处理此类情况意义重大。
未取得发票的支出,能否凭收款凭证在发生年度追补税前扣除?
(一)法规依据剖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 年第 28 号)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用以证明支出真实且与取得收入相关、合理。在正常情况下,发票是常见且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当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时,存在特殊处理方式。若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不过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适用情形详解
例如,甲企业在 2020 年向一家小型个体工商户采购办公用品,支付了 5000 元,由于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且交易金额未超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标准,当时仅取得了收款凭证,未取得发票,该支出在 2020 年度也未进行税前扣除。到了 2022 年,甲企业发现该笔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此时,若甲企业能提供该个体工商户的收款凭证,上面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办公用品采购)、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同时还能补充如采购合同、货物入库记录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那么该笔 5000 元的支出可以追补至 2020 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但需注意,若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原则上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无法满足追补税前扣除的要求。
(三)实际操作要点
企业在发现未取得发票的支出需要追补税前扣除时,首先要及时梳理相关业务资料,确保支出真实发生且能提供充分证据。若能联系到交易对方,应尽量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若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企业则要按照规定准备好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必备资料,用以证实支出真实性。在申报时,需准确填写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追补扣除事项进行如实申报。
未取得发票的支出凭借收款凭证在发生年度追补税前扣除有着明确的政策规定与操作流程。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准确判断自身业务是否符合条件,规范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依法依规进行税务处理。这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税务风险,更能保障企业合理的税收权益,为企业的稳健发展营造良好的税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