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支持农业发展,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人出台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暂免缴纳个税。但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情形及申报要求,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税务处理不当。
一、针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人,个人所得税是否暂不予以征收?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人,需满足 “自产自销” 核心条件才能享受暂免个税优惠。这里的 “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且经营活动需围绕粮食、蔬菜、水果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国家规定的农业项目,不包含农产品加工、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等非农业生产环节。例如,个人种植蔬菜并直接销售,可暂免个税;若将蔬菜加工成腌菜再销售,则需按规定缴纳个税。
二、特殊情形:这些情况不适用暂免政策
部分与种植业、养殖业相关的收入,不纳入暂免征收范围。一是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兼营其他非农业业务,需分别核算收入,仅农业生产收入可暂免个税,非农业收入需正常申报纳税;二是个人承包、承租他人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若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由发包方缴纳相关税费,需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未约定,则承包个人需确认是否符合暂免条件;三是农业生产收入中包含政府补贴、奖金等,需区分性质,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的部分可暂免,属于偶然所得的需按 20% 税率缴纳个税。
三、申报要求:享受优惠需完成备案与核算
符合暂免条件的个人,需按规定完成税务备案并规范核算。首先,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个人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并附上农业生产经营证明(如土地承包合同、农产品销售凭证等);其次,需单独核算种植业、养殖业的收入与成本,建立简易台账,清晰记录生产经营情况,避免与其他收入混淆;最后,若后续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如停止农业生产或新增非农业业务,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税务处理方式。
总之,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个人符合 “自产自销” 条件时,个税暂免征收,但需明确适用范围、排除特殊情形,并按要求完成备案与核算。准确把握政策细节,既能享受优惠,也能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