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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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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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

在初级会计的学习中,经济法基础是一门至关重要的课程。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纳税额的计算是他们日常税务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而在计算过程中,“进项税额”的考虑又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那么,“进项税额”究竟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影响应纳税额的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进项税额”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理解思路】 

● 不产生销项的进项不得抵扣;

● 法定不得抵扣

①用于简易方法计税的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是既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又用于抵扣项目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

③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应当将进项税额直接转出或按比例计算转出

【注意】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需转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不需转出

【注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3、进项税额转入: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转增进项税额:

转增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净值/(1 +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关键因素之一。掌握了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和相关规定,才能更准确地计算出应纳税额。希望通过今天的探讨,大家能对“进项税额”有更深入的理解,为日后的税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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