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和填报分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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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和填报分别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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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和填报分别是怎样的

在会计实务中,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变化,尤其是在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处理及纳税调整方面。随着企业执行新租赁准则,承租人开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进行折旧,而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这一变革带来了税会差异,那么在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和填报究竟是怎样的呢?

与税务规定相比,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折旧产生的税会差异主要有以下两点:

1、 税务规定中没有”使用权资产”;

2、税务规定中,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包括”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和租赁期间的融资费用摊销。

下面通过税务上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直租来分别说明:

  一、税务上对经营租赁的财税处理

1、会计处理

计算”使用权资产”成本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根据新准则14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根据新准则16条规定”使用权资产”成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租赁激励+初始直接费用+复原成本。

2、承租人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租赁负债

            银行存款 (初始直接费用)

           预计负债-复原成本

3、确认费用的会计处理

①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

②确认折旧费

借:管理费用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③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税务处理

税务上首先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区分原则基本上采用的是旧租赁准则里分类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对经营租赁基本一致。

因此,对于属于经营租赁发生的中介费用和租金,都可以税前扣除。

5、税会差异分析及调整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因此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费和分摊的利息费用都不能税前扣除,假如经营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利息、折旧、中介费如下表:

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上述表格税会差异进行调整。

鉴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并无专门的”使用权资产”的纳税调整栏目,为尽可能保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建议: 税务上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入资产及其折旧,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其他”的相应栏次。

原因是该部分租入资产,会计上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就等同于税务上的”长期待摊费用”。

  二、税务上对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财税处理1、会计处理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确认,使用权资产由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等组成,因此会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银行存款

             租赁负债-应付融资租赁款

2、支付租金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①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②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 税会差异

①会计上折旧额=使用权资产/租赁年限

②税务上折旧额=(开始日租赁付款额-应付融资租赁款+银行存款)/租赁年限

故: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入账原值小于计税基础,即便是在折旧年限、方法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会计折旧额也会小于税务折旧额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③同时:税法上不认可”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分摊,因此分摊的”财务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予以进行纳税调整。

假如差异分析表如下:

鉴于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并无专门的”使用权资产”的纳税调整栏目,为尽可能保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建议:

税务分类为融资租赁的租入资产及其折旧,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一、固定资产”的相应栏次。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新租赁准则下使用权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和填报。会计人在工作中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实操技能,才能更加高效地完成任务,避免踩坑。欢迎加入简单会计网学习更多实操技能,提升自己的上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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