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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支票
支票 | |
概念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种类 |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③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
使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可以在全国通用。 |
支票 | ||
出票 | 必须记载事项 | (六项)没有收款人名称:表明“支票”的字样、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注意】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
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 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
相对记载事项 | 出票地(3选1): 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付款地(1):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 |
注意事项 | ①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交付时” 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
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支票 | |
付款 | ①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提示】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注意】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期内可向出票人追索。 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单选题】甲公司在P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预留签章为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印章。2023年10月8日,财务人员钱某为从该账户提取现金签发现金支票。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是( )。
A.在支票的收款人处填写甲公司
B.出票人签章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钱某的个人印章
C.出票日期处填写贰零贰叁年零壹拾月零捌日
D.支票的付款行名称处填写P银行
【答案】B
【解析】选项B,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钱某是财务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因此不能盖钱某的个人印章。
【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不得更改的有( )。
A.收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账号
D.出票金额
【答案】ABD
【解析】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记忆关键字:金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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