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流押条款并不鲜见,可很多人却对 “为什么流押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有效” 感到困惑。明明白纸黑字写在合同里,为何会有这样的情况?这背后涉及到法律规定与法理考量,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深入剖析一番。
为什么流押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有效?
民法中将“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称为“流押条款”。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法律禁止流押的理由,一是由担保物权的性质决定,流押违背了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流押对抵押人的利益是不利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搞清楚 “为什么流押条款无效,部分条款有效”,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在理解相关内容时还有疑问,欢迎来到简单会计网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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