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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知识: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 | |
必须记载事项 | 《票据法》规定必须记载,不记载票据无效或该票据行为无效 |
相对记载事项 | 《票据法》规定应记载,如果未记载的由法律另作规定予以明确,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如: ①出票地; ②付款地; ③商业汇票付款日期(不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④背书日期(不记载视为到期日前); ⑤保证日期(不记载视为出票日); ⑥承兑日期(不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
任意记载事项 | 《票据法》不强制要求,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产生票据效力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则该票据不得转让 |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 不具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的事项 如:合同编号 |
【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日期中,属于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是( )。
A.背书日期
B.出票日期
C.承兑日期
D.保证日期
【答案】B
【解析】选项A: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C: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选项D: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判断题】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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